水房洗錢逾2億 11人改判有罪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劉姓男子涉與大陸人士在高雄成立水房並僱十人運作,經手轉帳二千多億越南盾被檢警查獲,劉男等十一人遭高雄地檢署依涉犯《組織犯罪條例》、賭博、洗錢等罪嫌起訴,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依特殊洗錢罪改判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劉男與大陸合夥人共同出資在高雄成立「御鑫支付水房」,自一一0年十月至一一一年二月陸續僱用十人擔任客服人員,以二十四小時兩班輪替負責確認款項進出狀態,並藉通訊軟體與資金提供者聯繫,再透過手機內設定程式進行轉帳。

水房使用越南金融帳戶均是大陸人士向越南民眾租用,在手機上設定帳戶資料後,將手機寄送給劉男,收付款總金額達二千多億越南盾,折合新台幣約二億多元。

檢警一一一年三月執行搜索,劉男等十一人遭高雄地檢署依涉犯《組織犯罪條例》、賭博、洗錢等罪嫌起訴,高雄地院認證據不足判決無罪。高雄高分院法官審酌劉男等十一人在水房分擔角色、行為內容、參與期間、犯後態度等,改依特殊洗錢罪判劉男等十一人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