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互助會首若涉侵占詐欺 民事和解刑事仍不能免

安平區林小姐問:我參加鄰居的互助會,得標後對方卻未將五十萬元會款給我,後來我與她和解並約定七天內一次交付我卅萬元,其他都拋棄,也不予追究,但至今她仍未給我,若要打官司追討,可跟她要五十萬元或只能要回和解後的卅萬元?還可以追究對方刑事侵占或詐欺的責任嗎?

答:社會上常見以互助會方式籌錢濟急,會首若未將當期得標款項交給你,就是欠你五十萬元債務,但你既與對方達成和解,並簽下白紙黑字的和解書,你的五十萬元債權便已喪失,同時另外取得和解契約所明訂的卅萬元債權。換言之,妳只能追討卅萬元而已。

像車禍糾紛為例,一旦雙方當場達成民事上和解,縱使事後你嫌和解賠償金額太少,也不能再跟對方請求任何的賠償。還有,近年來經濟不景氣,許多快倒閉的公司、廠商,通常會委請律師召開所謂的「債權人會議」,這個會議主要是通知各債權人來談判協議,詢問債權人是否願意以原所欠帳款或貨款金額的三成或五成達成民事上和解,若債權人願意以此條件接受和解,公司就會即刻清償欠你的貨款三成或五成。若不願意接受,就必須靠打官司討回全額債款,但這樣對債權人也許會較不利,這家公司很可能在打官司期間就已經完全脫產,縱使最後打勝官司,對方名義下已無任何財產供查封拍賣,也有可能債權人完全拿不到一毛錢。

林小姐與對方會款糾紛雖已達成和解,然和解僅是民事契約而已,若對方有涉及刑事侵占的罪名,還是可以提出告訴。刑事侵占或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名,縱使民事已和解,告下去以後,就不能撤回告訴。一般而言,會首收會款,理應如期交給得標的會員,萬一未交付,若能提出證明會首已將錢花掉或據為己有,只要有人證、物證、書證,會首恐怕就有可能涉及刑事侵占罪名。至於會首涉詐欺罪名在證據取得上可能會比較困難,除非是會首第一次拿會款以後即避不見面,或會首假冒會員的名義標會,否則真的很難證明會首一開始召攬互助會,即有欺騙其他會員之意圖,難以構成詐欺條件。

在倒會糾紛中常見會員控告會首詐欺,而檢察官或法官往往都會以「民事金錢債務糾紛」為由,對會首做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同時也交代理由並勸原告去打民事官司討債。本案只要證據夠,還是可以提告會首侵占合會金,直接或委請律師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也可以委請律師直接向法官提出刑事自訴狀。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