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吳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領款車手,報酬為領取款項的百分之一,在三名被害人上當匯款至人頭帳戶後,為製造斷點,吳男依詐團何姓成員(另案審理)指示,在火車站廁所垃圾桶垃圾袋下方,取得提款卡,密碼則利用雙方擦身而過之際口頭告知,過程猶如電影情節,吳男因此獲得近三千元報酬。彰化地院審結,依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將吳男判處一年十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去年三月加入詐騙集團,並依詐團成員何男(另案審理)指示,從事領款車手工作,約定報酬為領取款項的百分之一。之後,詐騙集團成員向三名被害人佯稱因尚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致賣場連結因故無法完成下單等語,實施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其後,吳男依何男指示,在去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多,自嘉義搭火車至員林火車站,並在廁所垃圾桶垃圾袋下方,取得何男放置在該處的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何男在二人擦身而過之際,口頭告知提款卡密碼後,吳隨即依指示領取款項,再將款項及提款卡放置至指定地點,因此獲取二九九0元報酬。嗣經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擔任帳戶提領贓款車手,價值觀念顯有偏差,雖不是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但其角色除供詐騙犯罪組織成員遂行詐騙取財行為外,還增加檢警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三罪,定應執行一年十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