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在早餐店遇一名漂亮正妹,色心一起,竟尾隨對方到住所進入房內,不顧女方抗拒,強行褪去其衣褲親舔耳朵及胸部,被害人以腳踢踹且稱「我有男朋友」,陳男才停止。事後,陳男被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四年,經上訴,並賠償被害人卅萬達成和解,台南高分院撤銷改判他兩年,緩刑五年。
陳男於二0二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尾隨進入被害人嘉義縣的住所,乘房門未關,進入房間壓制被害人欲加以性侵未遂,致女方身心受創,精神出現創傷。警方和檢察官偵訊時,陳男一度誣指是女方邀請、引誘他所致,法院審理時也僅坦承強制猥褻,否認性侵未遂,直到一審重判後,陳男上訴才坦承犯行並表示後悔,立下悔過書且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希望換得緩刑。
法官同時認為陳男除了於原審同意賠償被害人卅五萬元(已履行完畢)外,另於上訴後再賠償被害人卅萬元,亦可見其積極彌補過錯之表現,被害人表示對陳男緩刑之宣告無意見,法官決定給予緩刑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