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情侶私奔 男違反保護令判3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卅多歲的方姓男子與廖姓女友分別有輕度、中度身心障礙,去年一月方男帶著廖女從基隆私奔南下,家屬無奈於同年七月聲請保護令,但方男並未將女友送回,兩人四處流浪、行乞,今年三月間為南市警方查獲,依違反保護令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將方男重判有期徒刑三月。

方男與女友相約見面後便展開私奔之旅,從去年一月開始,在各地流浪、行乞,同年七月間廖女家屬聲請保護令,經基隆地院裁定方男不得接觸廖女,然而兩人已經流浪天涯、不知去向。

去年八月間,兩人搭乘台鐵北上區間車時,在車廂內忘情熱吻互相愛撫等,遭目擊民眾通報,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將二人依公然猥褻查辦,苗栗地院後續審理時,兩人均未現身,而根據兩人於警方訊問內容及車廂內監視器畫面等,認二人涉犯公然猥褻,各判處拘役卅日、易科罰金三萬元。

為愛走天涯的二人今年一月九日於高雄左營高鐵周邊行乞時遭遇警方盤查,警方當場查獲違反保護令的方男並依法究辦,方男卻不願意離開廖女,兩人離開高雄流浪至台南地區,同年二月廿二日,南市警二分局巡邏發現行乞的兩人,再度查獲違反保護令的方男,也將其移送南檢法辦。

高雄橋頭地院今年依違反保護令判處方有期徒刑四十日,易科罰金四萬元,考量方男已是連續違反保護令,與廖女已流浪一年餘,台南地院審酌方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與坦承犯行態度等,認男方漠視保護令的意義,依違反保護令,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