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佈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佈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中第 一 條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第 三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海洋污染防治費。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三、基金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有關第 四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責任應由污染行為人等負擔,本基金相關支出,各有關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向污染行為人等求償。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本會相關業務主管。二、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副首長。三、主管經濟、環保、財政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四、具備海洋污染防治、海洋保育、財政、會計、法律相關專業之專家、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