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前桃園縣中壢市長葉步樑因監視器採購案被控圖利,獲判無罪確定後,以曾遭羈押禁見請求刑事補償。高院考量他羈押所受痛苦、名譽減損,准予補償葉步樑五十二萬八千元。
檢方起訴指出,葉步樑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核定「以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部分預算用於路口監視器工程,但公所官員涉嫌收賄協助廠商得標,葉步樑因此被控圖利罪。
一審的桃園地院判處葉步樑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改以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論處,改判處十二年十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證人指述情節多有矛盾與瑕疵,難以作為不利葉步樑證據,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葉步樑無罪確定。
葉步樑以遭羈押禁見一百三十二天為由,提出刑事補償請求。他主張,羈押期間剝奪其人身自由與家人相處時光,其清廉正派的政治形象化為烏有,從政之路一蹶不振。
高院法官審酌後,認定葉步樑遭羈押一百三十二天,以每日補償四千元為適當,准予補償共五十二萬八千元。如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