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吳先生問:我的遠親王老太太生前未立有遺囑,過世後留下一棟透天厝房子(含土地)、另二筆土地、台灣銀行存款一百五十萬元、郵局存款九十萬元,繼承人二子一女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三位繼承人應該如何辦理繼承手續?
答:首先,繼承人要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王老太太除戶登記後,任一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王老太太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確認王老太太留下多少遺產。其次,三位繼承人可以協議所有遺產如何分割,此即所謂「遺產協議分割」。例如,長子分得透天厝房子(含土地)、次子分得另一筆土地加上台灣銀行存款一百五十萬元、長女分得另一筆土地及郵局存款九十萬元。如果三位繼承人達成一致共識,即可以委請專業律師或地政士,擬妥「繼承分割協議書」,先辦理遺產完稅後,檢附繼承人印鑑證明書等資料,委請地政士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另向銀行、郵局領取款項。
再者,若三位繼承人無法達成一致共識簽署「繼承分割協議書」,則需要透過法院「遺產分割」程序處理。此時,應先將遺產中之土地、房屋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卅二條: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之後才可以就所有遺產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遺產分割訴訟費則係依照原告之應繼分價值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課稅評定現值計算。
最後,法院會審查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本案以王老太太繼承人二子一女之應繼分,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各為三分之一,法院最後可能將每筆遺產,均分割為長子、次子、長女各取得三分之一。判決確定後,取得法院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後,即能辦理登記及領取款項。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