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因應勞動部去年五月公告核定近海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適用工作者,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十日前往貢寮區與轄內五大漁會面對面研商,藉由對話尋求可接受的漁船船員工時標準,並兼顧實際漁業作業的需求,蒐集各方意見。
陳瑞嘉表示,受僱漁船船員如果採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勞工局指出,考量漁船船員在海上作業期間之勞動型態有其特殊性,與陸上勞工截然不同,為使相關工時標準之訂定更臻周延,昨天邀轄內貢寮、金山、萬里、瑞芳及淡水等五漁會共同討論漁船船員勞基法八十四之一的工時標準。
勞工局表示,研商除納入行政院農委會訂定「漁船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特殊工作者工作時間參考指引」,並將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公約標準;以蒐集各界對漁船船員實施責任制的不同意見,並調整八十四之一的工時標準,擇日再行開會討論以符新北轄內漁船作業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