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嫁台男生子 離婚後心情差2度縱火判5年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越南籍阮姓女子因離婚後與前夫、兒子關係疏離,罹患憂鬱症、酗酒,去年間五、十一月間,分別在劉姓男友住處、汽車旅館內,點燃床單等雜物,涉犯公共危險罪,一審判阮女六年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上月底撤銷原判決,改判五年十月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阮女嫁來台灣生育二個孩子,疑因丈夫罹病期間她就離婚自行謀生,結識劉姓男子進而同居。去年五月阮女在劉男住處點衣物、掛簾等易燃物品,燒燬房間而波及社區大廈其它住宅,幸好社區保全撥打一一九,劉男接獲通知趕回處理,消防隊員到場及時撲滅火勢,房屋主體結構未達喪失效用的程度。

去年十一月阮女與劉男投宿汽車旅館,點燃床單、棉被等易燃物品,旅館員工發現房間失火通知警消,員警到場查扣一個打火機。檢警調查火災發生原因,阮女辯稱要整理房間、打包衣物等物回家清潔,就和桌子等物品堆在一處,及她睡著了不知發生火災、她只有吸菸沒放火等。

一審審酌,阮女涉嫌縱火的二起火災現場,都是刻意堆置易燃物,持打火機放火而故意為之,二起火災客觀上產生足以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的危險,阮女亦可得預見而仍執意為之,阮女辯稱不慎失火,或稱僅為燒燬他人物品的辯詞不可採,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六年。

一審指出,阮女與前夫離婚後、所育兩子滿二十歲前,遲未辦理永久居留及歸化,居留許可已經逾期多時,與在台親屬關係薄弱,偵審期間一再掛心越南父母,另從過去犯案紀錄,由侵害個人法益的輕微犯罪,發展到本案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放火重罪,顯已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留,依法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