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教唆洩密 律師找警查個資 改判無罪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警前李姓小隊長,前因涉嫌洩漏毒品案件情資給被告,遭檢方查辦。檢方另案查出複姓張簡退休檢察官轉任律師涉嫌教唆洩密,一審判處六月。全案上訴二審,因調查人員違法取得對話紀錄不具證據力,改判張簡無罪。

張簡轉任律師後,於一0八年九至十月間擔任某綠能公司法律顧問,以綠能公司張姓負責人代理人身分,向兩公司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提告偽造文書。張簡透過熟識的李姓小隊長報案後,要求李利用犯罪調查權限,調取相關資料,後將相關資料及偵查活動、計畫告知綠能公司張姓負責人,透過LINE通訊軟體進行洩密。

張簡一審因涉個資法之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全案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張簡洩密部分為偵辦李姓前小隊長洩密毒品案意外發現,該涉嫌事實及洩密對象並不包含張簡,調查人員所扣張簡與李二人之間對話紀錄,並不屬於該案搜索票所得合法搜索查扣標的物,且不符合「另案附帶扣押」要件。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張簡案所扣兩人對話紀錄侵害張簡與李兩人隱私,認該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不具證據能力。洩密部分,張簡調取資料都是為相關訴訟作為,與李員之間無共同洩密給他人的犯意聯絡,無從成立。

違反個資部分,李員傳送交付文件均為法人之資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之個人資料定義不符。至於負責人或內部人員金融帳戶資料,僅證明開戶機構,無法從中識別財務情況,難認張簡與李二人具有共同或自行非法蒐集並利用個人資料主觀犯意。考量張簡與李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涉刑法洩密與個資法部分要件不符,撤銷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