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宥勝涉強制猥褻女子案,一審判刑八個月。二審三十一日仍判八個月並宣告緩刑,須繳付公庫二百萬元、完成治療處遇計畫及不得騷擾被害人。可上訴。
宥勝於民國一0五年底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由職場認識的女子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女子住處。宥勝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佯裝心情不佳,突面對面跨坐女子大腿。
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並解開女子內衣,舔女子耳朵,撫摸女子胸部,因女子持續反抗才停止。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八個月。宥勝僅對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
高院指出,原審量刑並無宥勝所指裁量過重情形,駁回上訴,維持八月徒刑。合議庭審酌,宥勝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諭知緩刑五年,須向公庫支付二百萬元外,應接受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加害人治療處遇計畫。
另外,被害人表示不願再受此案騷擾,令宥勝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的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盡快回復平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