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稱電梯「邂逅」 扒光女子硬上還錄影被判3年7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酒醉自稱在電梯和一名女子「邂逅」,朝她強吻襲胸還拉到樓梯口扯掉內衣褲硬上得逞,並架手機拍下侵犯過程,釀女子身心嚴重受創;台中地院以陳犯七年以上重罪,以他刪除影片無外流、認罪等,認定情堪憫恕減刑,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三年七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前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四時多從餐酒館要離去,在電梯內遇到另名女顧客一起下樓,女子見他酒醉還好意上前關心,未料抵達一樓時女子正在等朋友來接她,陳男竟直接朝她強吻、襲胸,對方雖拒絕卻也不想滋生事端。

不料陳男卻變本加厲,強行將女子拉到樓梯間拉扯脫掉她內、外褲,前後指侵害、性侵得逞,並拿手機朝女子錄影,當時因有民眾聽到女子喊「不要」,靠近目睹陳男的背影後,再向餐廳業者告知一同協助女子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均坦承不諱,被害女子也指證歷歷,並和證人證詞相符,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佐,女子事後驗傷下體也採集到陳男的DNA。由於陳男自稱當天被灌酒、喝酒誤事,但法院認為他侵犯女子時,還可以操作手機錄影,顯見其意識尚屬清醒,並無因喝酒導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況且陳起初稱和女子在餐酒館「邂逅」,對方陪他下樓、叫計程車,並清晰描述自己將手機架在樓梯間拍攝等細節。

但法院認為,陳男強拉女子進樓梯間到結束,過程不超過六分鐘,其錄影經女子當下要求刪除無外流,且陳犯後坦承有悔意、有意願和解,態度尚可,其所犯對被害人為錄影強制性交罪是最輕七年以上重罪,認有情輕法重之憾,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台中地院以陳釀女子身心受創、最終沒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對被害人為錄影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