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操作機台遭夾死 雇主被認「有疏失」賠400萬獲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間精密公司姚姓負責人去年四月間,聘請王姓工程師操作廠內機台,王因未將機台切換成停機狀態,上半身探入機台作業時,遭機台夾死,姚因未設置安全門等設備,被認為有疏失,一審姚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四百萬元,獲判四月徒刑,可易科,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家精密公司姚姓負責人,於前年間雇用王姓男子擔任CNC立式綜合加工機的工程師,王去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操作機台時,疏未將該部機台切換成停機狀態,貿然開啟安全門,將上半身探入該部機台工作區域作業,因該部機台持續運轉,王頭部、身體被機台壓夾,送醫不治。

檢察官認為,姚男是公司雇主,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注意電腦數值控制機械具有危險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的安全門等設備,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沒在加工機設置護罩、護圍,或開啟時機臺會進入停機狀態的連鎖性能安全門,涉犯過失致死罪。

台中地院一審審酌,姚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家屬以四百萬元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且沒有刑案前科,已盡力彌補損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四月,可易科十二萬元,緩刑二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