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土地牌照稅裁罰 可彈性裁量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菸酒稅法、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按零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也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行政院會去年九月十二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卅條、第卅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其中「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及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上路經查獲者,將罰鍰裁處倍數由現行「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之罰鍰。其裁量基準,將定明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菸酒稅法」三讀條文明定,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刪除最低一倍規定,並刪除米酒專賣超出原專賣價格者罰鍰之規定。

三讀通過的「土地稅法」修正條文指出,土地買賣未辦理完成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現行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二%的罰度,修正為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