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須滿3個月 外役監資格放寬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七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包括把其中一款改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等,以利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即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底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巧芯、陳玉珍分別所提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王世堅所提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玉珍提案說明提及,外役監設立的目的是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但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此前修正施行後,因所定的積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此積極要件得以遴選至外役監的受刑人大量減少,使得各外役監收容的受刑人遽減。

陳玉珍指出,這不但造成外役監舍房閒置,一般監所卻人滿為患,起居環境幾乎已達難以符合人道要求的不正常現象,耗費監所整體資源,甚至有礙外役監設置是為使一般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早日社會化的立法目的,因此她提案修法,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

委員會討論過程中,法務部提出建議,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不過經在場立委討論後,第四條條文按陳玉珍提案版本通過,至於第二十一條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七日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將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第一款、第二款改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有悛悔實據且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