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一名成姓男子因繳貸款本息少繳十二元手續費而扣款失敗,便遷怒李姓業務主管,並在高雄一間舞廳辱罵毆打對方;該名李姓業務主管因而提告傷害等罪求償六十二萬多元,高雄地院法官考量雙方地位、經濟狀況差異,認定二十萬元較為適當,再加上醫藥費等,共判賠二十四萬多元,可上訴。而成男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成男向李男任職公司申辦貸款後,因僅存入應繳納貸款本息新台幣十萬元,未一併存入轉帳手續費十二元,導致整筆扣款失敗,成男便認為李男辦事不力,進而心生不滿。成男於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與友人在高雄一間舞廳前巧遇李男,便要求李男進舞廳包廂內理論,不料成男等人入內後,卻開始爭執手續費扣款事情,並不顧李男解釋,成男十多名下屬、客戶、朋友在場,就公然以閩南語髒話辱罵,並丟擲手搖飲杯子、玻璃酒杯等。李男頭部被砸到後受撕裂傷、右臉擦傷等,被毆打後更請公傷假、特休假治療休養,李男據此向成男提告傷害等罪,並附帶民事求償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六十二萬多元。
地院審理時,成男辯稱沒有丟擲飲料杯及玻璃酒杯、同夥也否認犯行,但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與舞廳主管證詞等,不採信其辯詞;審酌成男僅因辦理貸款未一併將轉帳手續費十二元存入扣款帳戶,導致扣款失敗等枝微末節小事,且無視李男及承辦人員已一再解釋及說明,就公然侮辱傷害身為主管的李男,據此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可易科罰金。但二審法官考量成男直至審理最後階段才當庭致歉,但至今卻未賠償李男分毫,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不可上訴;成男二名同夥則從一審無罪改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