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輾到馬路坑洞慘摔重傷 大里區公所遭判國賠124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曾姓婦人騎機車輾到坑洞慘摔重傷,臥床需人全天照顧,對台中市大里區公所求償八百九十一萬多元,公所辯稱事發前一天才修補因大雨才出現坑洞,台中地院查當時降雨根本未達無豪大雨等級,考量曾未注意前車狀況本身應負七成責任,判大里區公所國賠她一百二十四萬元,可上訴。

曾婦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七時騎車經環中東路六段,路面上有一個長、寬及深各三點一公尺、一點三公尺及深十公分的坑洞,她行經時車輛劇烈晃動連人帶車摔落馬路,送醫腦出血、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擦挫傷,並控訴大里區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未及時修補路面坑洞,顯未盡維護之責,就醫療、看護、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二百萬元,一共向公所求償八百九十一萬五千九百三十元。

大里區公所抗辯稱,在事發前一天二月二十三日修補道路,因二十三日豪雨及重車輾壓已修補的柏油又造成坑洞,公所已盡管理義務而無管理欠缺,不需負國賠責任,也爭執曾婦求償金額、項目等,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一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雖有降雨但尚未達大雨或豪雨等級,區公所辯稱因豪雨造成修補後出現坑洞,不予採信,且若是二十三日已經修補完善,實在不可能在不到二十四小時後降雨甚微的情況下,產生H級的坑洞,該洞應是更早已存在。

法院認為,區公所未能及時修補,且周遭也無設置警告標誌及護欄,未能使用路人注意該坑洞存在,在道路管理上有欠缺,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經計算相關醫療、勞動力減損等,認定曾婦得求償金額為四百一十五萬九千六百六十三元,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其認為曾婦騎車未注意前方路況失控摔車,是肇事主因,道路鋪設未平整是次因,判定曾、區公所各應負擔七成、三成責任,計算後判大里區公所應給付曾婦一百二十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