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違規儲存爆竹 父親搬運時卻被炸死 法官判他緩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未經許可購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的爆竹煙火後,違規堆置儲存在住處儲藏室、騎樓及自小貨車後車斗等處,嗣其父前年十一月間,在住處庭院,以自行車搬運該些爆竹煙火時,不慎引燃爆竹煙火引發爆炸,其父因近距離接觸爆裂物遭爆炸波及,全身多處爆炸外傷導致低血容性休克,當場死亡。彰化地院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判決書指出,陳男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前某時許,未經許可而購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的爆竹煙火後,違規堆置儲存在住處儲藏室、騎樓及自小貨車後車斗等處,作為節慶廟會施放使用。

嗣其父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凌晨四點多,在該住處庭院,以自行車搬運爆竹煙火時,不慎引燃爆竹煙火引發爆炸,其父因近距離接觸爆裂物遭爆炸波及,全身多處爆炸外傷導致低血容性休克,當場死亡。

案發後經彰化縣消防局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舉發,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可見被告確有超量儲存、未經許可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未儲存在安全處所等違規情事。

判決書指出,被告自承其已販售爆竹煙火達四、五年之久,對於爆竹煙火管制條例之相關規定應可知悉,且對其違規輸入、超量任意堆置、儲存爆竹煙火之危險性應能注意,且依當時情況,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其父死亡,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其父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處六月徒刑。

法院考量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死者係其父親,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