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縣陳姓男子前曾嘲笑黃男友人騎車自摔,兩人因此產生嫌隙。一一一年十一月間,陳與友人至古坑華山觀景台夜遊,與黃不期而遇,陳認黃來意不善,拿出隨身蝴蝶刀猛刺黃四刀,黃失血過多休克、送醫不治。陳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九年,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九日認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
時年廿二歲的陳男在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前往古坑夜遊,與廿歲的黃男巧遇,陳、黃前因細故而有嫌隙,陳與黃現場爆發激烈口角,兩人進一步發生衝突,陳男認對方來意不善,拿出蝴蝶刀對著黃上半身連刺四刀,下刀位置包括脖子、左胸、背部等要害,黃身受多刀嚴重失血、當及休克,經送往台大醫院斗六分院搶救宣告不治。
陳男一審否認殺人犯行,辯稱是為防衛才揮砍蝴蝶刀,然而根據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認陳於案發當下往頸部、胸部等要害部位猛刺,刀刃穿刺胸腔顯見下手力道非輕。且陳自陳向黃揮刺蝴蝶刀,並非為喝阻而揮舞。陳稱是因對方帶來精神面上極大的恐懼,才隨身帶蝴蝶刀防身,該刀長度及銳利度均具對生命、身體高度危險,研判陳揮刀是宣洩精神壓力與恐懼,足認有殺人故意。
一審認陳雖否認犯行,但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斷向被害人家屬表達後悔,同時透過家人幫忙,也在審理期間籌措百萬元賠償等,兼衡犯後態度、過往品行、生活狀況等,認陳經此刑事程序後回歸社會的可能性較高,依殺人罪嫌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雙方均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陳雖手段凶殘,剝奪死者生命法益並對家屬造成不可挽回傷害,但陳犯案後自首、過往品行良好,本案起因為來自黃的刺激,後續也會死者家屬提出部分彌補等,原審量處九年判決結果認事用法均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