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所涉陳敏薰買官洗錢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先前判決,該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予以免訴,不過後續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審存在未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以及訴訟程式有疏漏等問題,撤銷原判並發回北院重審,北院更一審經審理仍認定,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案件免訴,全案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遭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一千萬元賄款,助力陳敏薰取得台北一0一董事長。此後,陳水扁夫婦因貪汙罪各被判刑八年並定讞,高等法院審理時,認定陳水扁為洗錢共犯,台北地檢署隨即依洗錢罪對陳水扁展開偵辦、起訴流程。
案件審理進程中,台北地院依據醫院出具的診斷鑒定報告,鑒於陳水扁身體呈現多種病症,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三日裁定暫停審判流程。去年五月,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判決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作出免訴決定。
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期間,明確指出,陳水扁所涉洗錢罪名,依據修正前刑法條文,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為十年。陳水扁因病無法到庭致使審判停滯,依規應加計二年六個月時效。經詳細核算檢察官行使追訴權的四年七日、台北地方法院行使追訴權的三月十八日,累計時效長達十六年九個月二十五天,認定追訴權時效已然結束。
台地方法院強調,在前案偵查、一審、二審、三審各個階段,儘管檢察官主張陳水扁就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的追訴權期間均應納入計算,但實際上前案所涉洗錢調查、起訴及審判流程,均圍繞吳淑珍展開,並未涉及陳水扁,檢察官此項主張缺乏依據,難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