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洗衣機 參謀長判6年8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一台價值新台幣七千九百九十元的洗衣機,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起訴,一審金門地院判十二年,二審金門高分院對林酌減改判六年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當時林承家得知金防部後勤處計畫為官兵購置洗衣機,並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一台。然而,副參謀長最終並未更換洗衣機,林承家便指示部屬將這台洗衣機寄送至其在台灣住處,占為私用,後續遭人檢舉。

他在得知自己侵占洗衣機的行為被揭發後,林承家於一0七年六月交給部屬八千元,要求他們在金門一家電器門市購買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庫房以掩飾其不當行為。隨後,他得知自己遭到檢調偵辦,於是將洗衣機從台灣運回金門,並將其存放在一名友人的工務所,還要求友人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意圖隱瞞其侵占事實。

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林承家身為金防部的少將參謀長,竟然利用其職位圖謀不法利益,侵占公用財物,且在案件發生後仍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故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該院認為一審對林承家的量刑過重,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且對金防部的財產使用未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決定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承家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