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今年起跑了,今年元旦起給付之所得,改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但「給付日」在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仍應依修法前規定,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
另外,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比照居住者延長五日,減輕扣繳義務人於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舉例來說,甲公司一月二十三日給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規定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但因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依新制規定,可再延長五日至二月六日,並以甲公司本身為扣繳義務人。
該局提醒,一一三年度給付居住者各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應於今年二月五日前辦理申報,且依修正前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請務必依限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