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案更二審 獲賠1.7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殤求償案經多年法律訴訟程序,高等法院更二審十五日裁定,RCA等四家公司應對二百二十二名「無外顯疾病」的受害勞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額達一億七千七十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RCA自民國五十九年起在桃園及新竹設廠,期間違法排放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化學廢料,導致員工飲用受汙染的地下水及吸入有毒氣體,約一千三百名員工罹患癌症,二百人因此死亡。直至八十一年,RCA關廠並資遣員工,受害員工成立關懷協會求償。

首波求償的五百多名受害者共提出二十七億元,法院分為三組,A組為死亡勞工家屬、B組為罹患重大疾病者、C組為無外顯疾病者。 更一審一0九年三月宣判,二十四人獲判賠五千四百七十萬多元,其餘二百二十二人未獲判賠;更二審判決RCA等四家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額達一億七千七十萬多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