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新化白骨案,兩名王姓男子共同殺害一名陳姓女子被判無期徒刑;上訴二審,他們認罪並積極彌補犯罪造成的損害,各賠付被害人家屬一百萬及五十萬元,法官認為兩人有復歸社會的可能,改判各十五年,可上訴。
一一一年七月間新化山區發現一具白骨,查出凶嫌王澤濬疑與二十二歲陳姓女子有感情糾紛,因認為陳女曾劈腿,竟於分手後兩個月仍然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夥同王元平設局,開車載陳女到人煙罕至的山區持球桿毆打成傷後,將負傷倒地無法行動、且無手機可求救的被害人棄置在原地導致死亡。
此案一審國民法官重判兩人無期徒刑。檢察官認為判太輕,兩名被告則認為判太重,均提上訴。
台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王男兩人於一審時否認犯行,但在二審坦承犯行,雖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但王元平給付被害人家屬五十萬元,王澤濬則給付被害人家屬一百萬元,然而被害人家屬無法原諒。
此外,兩人均為輕度智能障礙,能力略低於一般人,有能力區分法律規範行為,但事後對於陳女確實有愧疚感,且有意願彌補犯罪造成損害,有復歸社會可能性,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