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有鑑於近來偽造、變造車牌氾濫,對治安造成重大危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提高偽造車牌相關罰則。使用偽造、變造車牌,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七萬兩千元罰鍰,如果是偽造、變造他車車牌、致人傷亡或偽造累犯,更可直接沒入車輛。
初審條文明定,提高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提高至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而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等行為,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三萬六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針對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的罰鍰,可重罰七萬兩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初審條文也明定,如果偽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而其他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有肇事致人傷亡,或是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
此外,為達到有效嚇阻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車牌車輛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為,此次修法也加入併罰概念,如果駕駛人明知駕駛車輛的車牌有問題,仍行駛上路,也將對駕駛人處最高額的罰款,共三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