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投資抵減上限提高至20億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及財政聯席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資抵減項目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上限金額從現行新台幣十億元提高到二十億元;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部分,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設立未滿二年放寬至五年。

針對投資抵減上限,行政院版為十八億元,多位立委主張從二十億元到無上限不等,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民眾黨立委張啟楷等人都認為,投抵上限增加二億元對稅損影響不大,甚至反而因擴大投資能創造更多稅收,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情,最後會議主席邱志偉裁示,調高至二十億元並通過。

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二十二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十五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

為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條二十三之一,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從現行三億元降為一點五億元,並提高第三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須達一定金額或比率,以鼓勵創投事業及早投入更多資金於新創事業。

針對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享有租稅優惠部分,審查會通過行政院版第二十三條之二,將新創事業適用年限由現行設立未滿二年,放寬至五年,投資門檻由現行一百萬元者調降至五十萬元。若投入的產業範圍屬於國家重點發展業者,每年可減除總額上限從現行三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審查會也通過行政院版提案增訂罰則,一旦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包括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等,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者,得按次處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對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得按次處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