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詐騙聽障男同事 被判5月徒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女子見其聽覺障礙的男同事可欺,以介紹蔡女與男同事認識交往,或要幫助蔡女,或蔡女急需機票、住宿費等理由,向男同事施詐,致男同事陸續將每月工作薪資及向保險公司借貸的錢共二十五萬九千元交給陳女。男同事還把一輛舊機車賣掉,所得一萬元也交給陳女,陳女並詐得二支手機、二台平板產品及一輛機車。彰化地院審結,依詐欺取財罪將陳女判處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陳女知悉男同事係聽覺障礙者,先向他佯稱欲介紹蔡女與他認識交往,且讓他去台北工作。蔡女父親欲購買一輛全新賓士車給他,請他將所賺錢財交由陳女轉交給蔡女」等語,致男同事陷於錯誤,陸續於一0六年三月至十月間,將其每月工作薪資二萬三千元,及其向保險公司借貸之七萬五千元,共計二十五萬九千元,全數交與陳女。

陳女見男同事對其說詞並未起疑,乃食髓知味,以幫忙蔡女為由,於一0六年九月間,由男同事出面簽約申辦手機,取得二支手機,由陳女轉售取得價金。陳女再以同一手法,詐得二台平板產品轉售取走價金。

陳女另佯稱蔡女人在韓國,急需男同事為其籌措機票、住宿費用,致他陷於錯誤,於一0六年九月將其舊機車出售,價金一萬元交與陳女。

陳女又對男同事施用詐術,由他出面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車一輛,再偕同陳女至當舖典當,換得現金二萬三千二百元交給陳女(該車後來由男同事以二萬五千元贖回)。

法院審酌被告見告訴人純善可欺,編造各種事由詐取告訴人錢財,實屬不該。考量被告自一0七年逃匿迄今已經多年,偵查中否認犯行、法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與告訴人以三十六萬六千八百元達成調解等情,量處五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