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判十二年六月,判決書顯示,其中八百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是停職原因。
宜蘭地院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林姿妙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與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沒入不法所得三千二百五十萬元;根據地方制度法,縣市首長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有罪即停職,由副縣長代理,林姿妙是因此停職的首位縣市長。
檢方起訴指出,林姿妙於二0一七年至二0一九年間,涉入不法金流高達七千八百四十四萬元,其辯稱這些金流源於其夫婿過世後,需要償債及支付子女學費,並強調多數款項是借貸所得,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中四千五百九十四萬元確實為借款,但餘下三千二百五十萬元的金流來源不明,相關交易不符常理,且未能提供明確證據證明合法來源。
判決書指出,林姿妙透過五個池姓夫婦持有帳戶進行金流操作,款項以開立支票形式存入,再全數提現,這對夫婦作證承認,並未借款給林姿妙,支票交易是虛構的,且每筆金流操作會收取一萬五千元的「過水費」。
合議庭認為,池姓夫婦與林姿妙並無仇隙,證詞足以採信,向人頭帳戶虛偽借款,是為了製造金流斷點,構成特殊洗錢犯行,而在不明金流中,有八百萬元是林於二0一八年擔任羅東鎮長期間犯圖利罪時存入,與收入顯不相當又未據實說明,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