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與無權占有

鹽水區林先生問:我的遠親老李於民國九十年間向朋友老王購買一筆土地面積一百平方公尺,老王交付土地給老李後,老李即刻在土地上蓋房子(未申請建築執照),雙方一直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一百一十年老王死亡後,老王名下一百平方公尺土地由其兒子小李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小王請求老李拆屋還地,老李則請求小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小王和老李誰的主張較道理,兩人官司勝敗情形可能為何。

答:首先,第一個問題,小王主張老李無權占有其土地,請求老李拆屋還地。既然老李在一百平方公尺土地上蓋房子,是基於當時土地所有權人老王交付土地,所以老李使用土地,在土地上蓋房子,屬於有權占有、使用,並非無權占有,所以小王主張老李無權占有,依照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老李拆屋還地,為無理由,因此,小王可能會敗訴。

至於第二個問題,老李請求小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會勝訴?按民法第一百廿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對於買賣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時效規定為十五年,也就是說老李於民國九十年間向老王購買一百平方公尺土地,至遲應該在一百零五年請求老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老李直到一百一十年老王死亡前都未請求移轉登記,已經罹於十五年時效。依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也就是說:(一)小王如果向法官主張,老李之買賣移轉登記請求權已超過十五年,罹於時效,小王拒絕給付,則法院可能會判決老李敗訴。(二)如果小王不知道上開時效之規定,也未向法官提出時效之主張,則法官縱使知道,也不能主動考量已罹於時效之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官可能判決老李勝訴。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