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正式宣告獵捕野生動物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此外,原住民族可基於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並增訂備查制,若未依法申報,除罰鍰外,不再涉及刑事責任。至於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仍未全面禁止。
三讀條文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使用毒物、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方法、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使用獸鋏,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為配合《動保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得例外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及獸鋏,三讀通過條文也予以刪除,明定全面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