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男子在台中市清水區港區藝術中心見年幼女童落單,竟強抱摸下體、指侵,犯後還辯稱「只有淺淺插入,沒很深」,要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台中地院痛斥他不思呵護幼童,重創女童身心,犯後一度否認沒和解,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七年四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之前在台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和母女聊天認識,也清楚對方女兒年幼、未滿十四歲,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多又到藝術中心散步時,見女童獨自在水池迴廊餵魚,竟強拉她到身旁還抱坐在自己大腿上,女童明顯感到不舒服,也當場喊說「不要」,林男卻無視她抗拒還硬拉內褲撫摸下體,甚至用手指指侵,事後女童跟媽媽告知後並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不諱,與母女證詞相符,也有案發現場附近監視器、對話紀錄及女童驗傷證明可佐。林男的辯護人表示,林男有侵入但應僅是「淺淺插入,沒有很深入」,並以林男年事已高身體時有病痛,經常夜不能寐等理由,請求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
法院認為,林男並沒有和母女和解或取得諒解,且他身為長輩本應為後輩榜樣,卻為一己慾望對年幼女童性侵,嚴重影響身心,且在偵查、審理初期都否認為思反省,不予以減刑,且不思呵護幼童、罔顧倫常,恐對女童日後人格造成負面影響,並衡量他已退休、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依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