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竹田鄉長吳振中涉貪起訴!法院裁定五十萬交保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竹田鄉長吳振中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遭羈押禁見;屏東地檢署二十三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並移審屏東地院後,法院裁定新台幣五十萬元交保。

屏東地檢署說,吳振中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竹田鄉長,負責綜理該鄉鄉務,審核鄉公所預算編列及監督該地區施政措施,並對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權限,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

屏檢指控,謝女有意替女婿謝男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一一二年一月與吳振中達成支付九十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的行、收賄共識後,謝女告知女兒林女、林女再轉告謝男及其母張女,共同湊齊行賄款項九十萬元現金後,由謝女於吳振中住處交付。

屏檢表示,鄉公所行政室於一一二年四月十日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鄉公所果於同年五月十日,公告錄取謝男為新任清潔隊員。

屏檢指出,吳振中經多次偵訊後,始改口坦承收受現金九十萬元賄款犯行,且已當庭繳回犯罪所得;然其濫用鄉長人事任用權限,恣意圖己私利,不僅損害政府公信力,也違背社會公義,為嚴懲貪汙並澄清吏治,建請屏東地院量刑,並依貪汙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裁定吳振中五十萬元交保,限制出海出境;至於,林女、謝男、謝女、張女等四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