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匯兌3年經手3億 撈4百多萬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經營越南小吃店的蔡姓男子與妻子,為牟取不法利益,涉嫌非法辦理我國與越南的國內外匯兌業務,從一一0年六、七月間起至一一二年十月間,總計匯兌金額達二千四百多億越南盾,以匯率一比八百計算,換算為新台幣三億多元,不法所得為新台幣四百四十多萬元。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銀行法將兩夫妻各處二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蔡姓夫妻共同經營越南小吃店,竟為牟取不法利益,非法辦理我國與越南之國內外匯兌業務,自民國一一0年六、七月間起至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止,由二人或透過LINE帳號,接受有需求將新台幣兌換為越南盾之不特定在台越南人士委託。

由委託人先以匯款或當場交付新台幣現金予蔡男或其妻收受後,再由蔡妻依照當日地下匯兌之匯率製作匯款憑單,並操作手機登入越南人頭網路銀行帳戶,依委託人交付款項方式為(現金或匯款)或額度之不同,分別扣除新台幣一百元或一百五十元手續費後,將其餘等值之越南盾匯入委託人指定的越南境內帳戶,匯款後即銷毀相關匯款憑單,以此方式賺取手續費及匯差。

該非法匯兌行為,合計為越南盾二千八百多億元,扣除與匯兌無關之另外生意與代辦費用等,總計為越南盾二千四百多億元,以匯率一比八百計算,換算為新台幣三億多元,犯罪所得為新台幣四百四十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