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賴姓男子去年六月間,騎機車至彰化縣二水鄉海豐路平交道前時,不顧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桿已放下,竟為趕赴搭乘火車,將平交道東側之遮斷桿往上掀起後,通過該平交道,適一輛列車欲通行該處,司機員發覺賴男機車闖入軌道,立即鳴笛並緊急煞車停駛,賴於該列車到達前,衝撞該平交道西側之遮斷桿後離去。彰化地院審結,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將他判處三年二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賴男去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點四十五分許,騎機車行至彰化縣二水鄉海豐路平交道(基起二四七K+二九五M)前時,該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桿已放下,其因急欲趕赴搭火車,竟徒手將該平交道東側之遮斷桿往上掀起後,騎車通過該平交道。
適一輛列車欲通行該處,司機員發覺賴男騎車闖入軌道,乃立即鳴笛並緊急煞車停駛,賴男於該列車到達前,衝撞該平交道西側遮斷桿後離去。
賴男固供承有闖越平交道之情形,惟否認有何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犯行,辯稱他到平交道時看到火車還沒有走,就趕看看可否搭上這班火車,才會闖越平交道,闖過去的時候火車起步還有停一下,他不是故意的,承認有過失犯罪等語。但法官據證人證述及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證據,認所辯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不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任意闖越平交道,若遭行進的火車撞擊,恐造成火燒車或火車翻覆等事故,對火車之行車安全造成潛在重大危險,實無足取,又僅坦承過失犯罪、否認故意犯罪等情,量處三年二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