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籍阮姓男子因駕駛快艇自中國大陸福建省偷渡至台灣淡水河上岸,一審及二審法院認定阮男符合自首規定,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最高法院在二十四日駁回阮男上訴,全案確定。
在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阮男的快艇抵達淡水區外海,並於十時十九分在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停靠,期間曾與停放的交通船「順風122號」發生擦撞。阮男在停船後,立即向警方表明其偷渡身分。隨後,他被移送至海巡署,並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
案件經士林地檢署起訴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及沒收其所駕快艇。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阮男再上訴,最高法院在二十四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