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選罷法三讀但未公布施行 所有罷免案各階段都適用舊法 免身份證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由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三讀通過之選罷法修正案尚未公布實施,中選會五日指出,目前已提出的罷免案,都適用舊法之規定。即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都不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中選會表示,目前共收到立委罷免案二十案,地方首長罷免案一案,收件 進行初點後如符合送件規定者,即會轉交各該地方選委會進行查對,這些案件是在選罷法新法修正公布施行之前,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故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中選會指出,罷免之程序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都適用舊法。

依相罷免相關規定,第一階段提議人數需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中選會收件後,會在二十五天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是否正確;若順利進入第二階段之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徵求連署書期限為六十天,且提議人不得與連署人重複;若經選委會查對無誤進入第三階段投票,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則就可通過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