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女職業軍人與同袍女女戀,並違反規定在外租屋同居,遭對方母親反對並向部隊投訴檢舉,黃女不滿之餘竟亂告對方母誹謗不成,自己反而吃上誣告官司,對方母親也拒絕和解,台南地方法院判黃女五個月,考量她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給予緩刑兩年,附帶條件必須向國庫支付十萬元,讓她得以保住軍職工作。
黃女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請求與對方母親調解,賠償損害,若未能達成共識,也願公益捐款國庫十萬元作為緩刑條件。她向法官求情,稱目前為職業軍人,若未獲緩刑宣告,將遭單位汰除,喪失軍人身分。
台南地院認為,黃女與楊姓婦人的女兒由同袍情誼發展為同性情侶,遭楊婦反對並將此事反映給部隊,事後,楊婦不但被黃女告誹謗(不起訴處分確定),更與女兒翻臉,致母女情誼大受影響,過程中楊婦所受精神痛苦不輕,且另對黃女提告,並由檢察官起訴黃女誣告。
楊婦雖無調解意願,但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所受精神損失自能從中獲得填補,而讓黃女保有軍人身分,有固定工作收入,也有助於將來賠償,法官諭知讓黃女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