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區陳先生問:今年過年回老家整理環境時,在抽屜裡發現一張四年前核發的債權憑證,詢問後得知是家人七、八年前借錢給朋友後,經由法院程序取得,拿到以後就放在抽屜裡沒用過。聽說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間是五年,請問,我們是不是能拿這張債權憑證,去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答:我國民法就請求權定有消滅時效,如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依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給付。基於不同法律請求權基礎所適用之時效各有不同,一般情形下,依民法第一二五條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例如,民法第一二六條所定租金等債權為五年、第一二七條所定債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二年、支票或本票對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依票據法規定分別為一年或三年等)。
又依民法第一三七條第三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因此,關於陳先生家人所持債權憑證所表彰之請求權時效為何,需先釐清該債權憑證係依何等法律基礎、經由何種法律程序取得。
本案因陳先生僅表示債權憑證係家人借錢給朋友而經法院程序取得,並未說明具體內容,如陳先生家人係以請求返還借款向法院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取得債權憑證,則該債權憑證所表彰之請求權時效依前揭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為應十五年。
另民間交易習慣就金錢借貸常有由債務人簽立本票擔保之情,而請求本票發票人給付票款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業如前述,則若陳先生家人係執本票基於票據權利起訴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並取得確定判決,依前揭民法第一三七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權時效可延長為五年;若陳先生之家人係基於票據權利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取得債權憑證,因該等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請求權時效仍維持三年,此時陳先生家人雖仍可執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亦可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陳先生之家人如欲主張原因關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則可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之。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