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易科罰金 檢院不同調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在一0九、一一一年間先後因酒駕涉公共危險罪,一一三年間再犯,依法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主張吳五年間三度酒駕,罰金恐難矯正、不准易科罰金,吳男不服聲明異議,惟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檢方裁量權行使有瑕疵,裁定撤銷不准易科罰金處分。

一0九年八月吳男因酒駕被逮,南檢裁定緩起訴,不料一一一年吳男再涉酒駕,經台南地院判刑兩月,吳於同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一三年再涉酒駕,台南地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惟檢方認吳男在五年間三度因涉酒駕遭法辦,如准予易科罰金難以讓吳認識錯誤,不准易科罰金處分,認吳必須入監,對此吳提出異議。

吳男主張家中有八十歲的阿公及輕微中風的父親,另有舅舅在養護中心,每月需支出費用達二至三萬,尚有兩萬元房租,家中僅剩其能夠幫母親分擔開銷,一但入監、失去收入,家中經濟也將面臨困難,希望能夠易科罰金換取自由身。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指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檢方固有選擇裁量權,但應受刑法「除因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科罰金」原則約束,不宜過苛。執行檢察官應據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處分對於受刑人家庭、生活及其家人是否產生難以維生重大影響等綜合評價。

吳男在五年內三度酒駕,第一次與第三次酒駕時間已逾四年,該次酒測值為0點四八、未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妨害公務。檢方也未具體說明就何理由認定吳「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難認沒有裁量權行使瑕疵,裁定撤銷檢方不准吳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檢方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