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第二階段申請至三月三日止

申請期限採二階段受理,第二階段原訂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四年三月一日止,適逢二月二十八日國定假日及週末,申請期限順延至三月三日止。(花蓮縣政府衛生局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衛生局十二日表示,衛生局及社會處配合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專案補助,緩解入住長照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及經濟負荷。申請期限採二階段受理,第二階段原訂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四年三月一日止,適逢二月二十八日國定假日及週末,申請期限順延至三月三日止,自一一三年起入住機構滿一百八十天以上,最高可補助十二萬元,請保握最後申請期限,以免向隅。

花蓮縣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例如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二)入住天數大於一百八十天。(三)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達四級以上或身障證明中度以上,補助金額十二萬元。(四) 既有住民,例如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入住機構,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四級,補助金額六萬元。

衛生局表示,一一三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已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開放申請,凡於一一三年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除安養床外等,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四級或具身障證明中度以上住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十二萬元,期盼透過補助方案緩解接受機構服務之失能者的家庭經濟負擔。

朱家祥表示,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逕向一一三年底前最近一次入住機構提出申請,民眾如欲了解住宿式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相關訊息或有申請需求者,請至花蓮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或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查詢,此外,凡實際居住本縣且有長照服務需求的民眾,可電洽長照專線一九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