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周姓男子受前獄友邀請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可依當日所領贓款百分之五計算報酬,嗣一名女子遭詐騙,將其金融帳戶交給詐團成員,周男持之提領贓款,共計二百一十一萬餘元,遭警查獲。彰化地院審結,認周男提領次數達七十次,金額甚高,且曾遭逮捕、羈押,仍繼續參與詐騙,有從重量刑之必要,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將他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法院審酌被告於一一一年七月間就加入該詐騙集團,到本案發生時,時間超過一年,期間曾遭逮捕、羈押,並已有多案遭起訴、判刑確定,然仍繼續參與詐騙,並又犯下此案,足認主觀惡性重大,且堪認前已確定之判決刑度,根本不足以遏止被告繼續犯罪,而有從重量刑之必要;另考量其雖僅為提款車手,然光本件告訴人受騙金額,被告提領次數即達七十次,並提領達二百一十一萬三千四百元等情,量處二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