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在國小服務的陳姓男子不滿被校方資遣,擅自進入新校舍施工區域,被數次要求離開工地均置之不理,被告上法院判決無罪,經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校方新建工程使用圍籬隔絕外部人士進入,陳男無故侵入,改判有罪拘役二十日。
陳男被資遣後,持手機進入校園繞行拍照,被校方要求離去並報警處理,他才離開。陳男否認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犯行,並稱自己離職後,確實還有一些手續要辦理,他是去辦手續時才發現那邊是工地,順便向校方反映給付資遣費一事。
一審判陳男無罪理由是,其闖入區域是尚未完工且禁止一般人進入工地,此一區域於陳闖入當時顯非供任何人居住使用,即與私人生活隱私法益或生活上「和平感」、「安全感」與「私密感」無關。
二審改判理由為,刑法中無故侵入主體除住宅外,另包含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顯非僅以個人住宅隱私為保護法益,如建築物雖非供人居住,然仍屬他人所有權範圍,外觀上足以區隔建築物內部與外部公共區域者,仍屬所保障範圍,否則一般企業商業大樓、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如無人居住在內,豈非得以任意侵入。陳男無視於該處並非對公眾開放校園,且他也已非該校教職員,仍執意進入,自屬無故侵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