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二年七月,陳姓女警在安平港區內執勤時,遭貨櫃車高速撞上,因此毀容、截肢,重傷迄今仍需復健治療、無法返回崗位,生活事業面臨重創。而肇事的李姓司機雖然坦承犯行,但面對賠償態度冷漠,出庭雙手一攤表示「沒錢,給公司處理」,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李犯過失致重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四十多歲的李姓貨櫃車司機在一一二年七月間,駕駛營業曳引車行經台南安平港區「萬青水泥」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讓右方來車先行,惟李卻高速駛入路口,迎頭撞上騎乘警用機車的陳姓女警。強大撞擊力將陳姓女警撞飛,頭、臉嚴重受創,左腳也受到重傷。
經治療發現陳女顏面撕裂、鼻骨骨折變形,留下馬鞍鼻。左腳部分嚴重受創,多根腳趾因重傷截肢,左小腿合併撕裂傷、造成永久性缺損,無法治癒。醫師也認定陳女傷況為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陳女受傷後須長期住院治療、復健,如廁、沐浴均無法獨力完成、需人協助,身體狀況未來能否重回崗位尚不可知。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李姓司機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三、四年來經常通行港區道路,理應熟悉路況及規定,行經路口卻未減速禮讓直行車先行,屬於明顯過失,應負主要過失責任。
審酌李男雖在事故發生當下自首坦承犯行,但後續僅在事發當日帶水果探視,之後未再聯繫,也未提供任何賠償,對傷者毫不關心,審理時更稱「沒錢賠」、「交由公司處理」等。
陳姓女警事發迄今仍在請假,本次重傷後是否重回職場仍不確定,台南地院權衡李男經濟、智識等一切情狀,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李有期徒刑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