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許姓男子一0九年八月間涉嫌在酒店內灌醉一名才上班八天的女服務生後,帶回住處性侵,因女子抵抗,眼角遭打掉一塊肉,女子事後向幹部告知後,得知許在她醉酒時,已在酒店時被許帶入廁所內發生關係,女子決定提告,許僅承認有在酒店內與女子發生關係,否認性侵,二審近日審結,依妨害性自主,判許四年六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在台中市一間酒店內喝酒,買其中一名上班八天的女服務生鐘點,許趁女子泥醉後,將女子帶回住處休息,許見女子飲酒後精神狀況不佳,不顧女子意願,強行脫去女子褲子,並以徒手毆打臉部、壓制雙腿方式,性侵女子得逞。
不過許男否認犯行,辯稱僅在酒店內有與女子發生關係,但回家後,沒有在住處毆打女子,也沒有發生性行為,不知道女子傷勢何來。一審認定,女子針對其被害過程,在偵查、審理的證述內容前後一致,對於第一時間沒向醫院求助或是報警的理由,都有詳細交待心路歷程,沒有辯護人所述矛盾或反覆不一的瑕疵,也沒有與常情相違背之處,認定女子證詞可採。
女子在案發後有傳送自己受傷的相片給幹部,而且所穿的衣褲的確有血跡,女子的內褲也驗出許男的DNA,認定女子的確遭許男強制性侵,不採信許男辯詞,一審判許四年六月徒刑。許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結,仍認定一審量刑妥適,沒有過輕過重,駁回許男上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