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摸彩涉賄 羅廷瑋當選有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遭競選對手賀姿華指控於中秋晚會提供二千元彩金供摸彩,涉嫌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不過一審認定,舉辦單位為選舉中立單位,羅僅為正常社交禮儀,且參與者不特定是選區選民,判當選有效,二審十九日審結,駁回上訴,當選有效確定。

賀姿華、羅廷瑋為台中市第六選舉區立委候選人,由羅廷瑋當選。不過對手賀姿華指控,羅在前年九月二十二日參與東區合作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的中秋晚會,羅除擔任晚會來賓之外,也身背寫有「中西東南區立委候選人,本人羅廷瑋」字樣的看板。

羅在台上摸彩時,另向同台的合作里長表示「借一千元,來摸彩,今年來繼續借我一千元好嗎?」、「我會還錢你放心」、「先摸一千,好嗎」、「兩個好了,兩千」、「跟大家報告,這跟選舉沒關係」、「去年我也有做,今年我也可以繼續加碼」等語,隨後由里長從錢包內提供二千元供羅在現場摸彩。

對手指控,羅廷瑋此舉以無償提供摸彩現金,與約為投票的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足以動搖或影響具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有行賄行為的要件,認為違反選罷法,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台中地院勘驗現場錄影畫面,認為現場有各單位或民意代表提供禮品摸彩,並非僅有羅廷瑋提供,且羅廷瑋全程均未有參選、政見政績等選舉相關言論等,認定羅廷瑋提供現金二千元摸彩,尚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正常社交禮儀,難認有賄選犯罪的構成要件,審理後,去年十月間判決賀姿華之訴駁回,羅廷瑋當選有效。

案經賀姿華提起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羅廷瑋沒有主觀犯意,且與中獎者間也無任何約定行使投票,昨日宣判上訴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