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興泰股 吳金泉判6年半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晉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吳金泉與林姓妻子被控炒股獲利上千萬元,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高買證券罪判處吳男六年六月徒刑、林女四年四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起訴書指出,吳金泉另涉多起《證交法》案件,民國一0三年間因需大筆資金,涉嫌拉抬興泰公司股價,涉嫌與其林姓妻子藉人頭帳戶以連續高價買入、相對委託、相對成交等模式炒作股價獲利。

一審桃園地院依違反《證交法》非法操縱股價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十二年、林女判刑九年,犯罪所得九千八百零六萬餘元均發還被害人。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犯罪所得計算有誤,據此改判處吳男六年八月、林女四年六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五千四百零四萬多元均發還被害人。案經最高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犯罪所得有誤,且其行為於部分交易日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股票,應改以高買證券罪論處,改判處吳男六年六月、林女四年四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九千九百一十四萬餘元均發還被害人。最高院十九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