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國道撿掉落手機 男失控撞車 被判拘役四十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廖姓男子駕駛休旅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二百公里時,為撿拾掉落在駕駛座腳踏板的錢包與手機而控車不當,使其車輛偏離內側車道並向右前方直行,撞及由許男駕駛的賓士車,致許男頭部受傷。彰化地院審結,依過失傷害罪將他判處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

判處書指出,廖男去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點十七分許,駕駛休旅車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內側車道,行經南向二百公里處時,竟疏於注意,為撿拾掉落在駕駛座腳踏板的錢包與手機而控車不當,使其車輛偏離內側車道並向右前方直行,而撞及由許男駕駛、行駛於外側車道的賓士車,致許男頭部外傷併頭皮挫傷、暈眩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循線查獲。

法院說,被告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足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行駛在國道高速公路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惟被告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致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傷,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之過失情形、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及其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量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