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透過林姓鄉民,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取五六0萬元,以換取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雲林地院一審認林芬瑩、丁文彬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半。兩人否認犯行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廿五日宣判駁回上訴,二人維持原判刑期。
沈姓能源業者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之申請的需求,惟相關公文皆遭台西鄉公所刁難,遂透過包商公司王姓總經理協助處理相關路權問題,王姓經理循線透過認識的林姓鄉民約見丁文彬,丁透過林向能源業者表示需以一甲地四十萬元作為對價換取路權,雙方多番斡旋價格,約定支付共計五六0萬元,丁收取賄賂現金後也支付一二0萬元予林姓鄉民作為公關費用。
一審認能源業者自一0九年八月起多次申請路權遭拒,具體原因公司上下均不清楚,只知「需經過長官同意」,公司人員也知道順利通過申請必須透過具有實質影響力的人。丁文彬作為鄉長夫婿在公所行政事項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林芬瑩也會參酌丁意見。
一一0年九月交付五六0萬元後,大致相同、無重新設計的路權申請就火速通過,若非土地切結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問題,就是因賄賂助推,必定存有對價關係。
而林芬瑩目睹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搬上車、拿回住處,難認不知情,足認夫妻二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整起賄賂中,丁文彬處於主導地位,藉由林芬瑩在公所影響力向廠商上下其手,裁定丁有期徒刑十三年半、林芬瑩有期徒刑十二年。白手套林姓鄉民、沈姓業者、王姓經理共同犯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分處有期徒刑十月、三月。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無不當,林、丁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二人維持原判,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