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預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 十八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是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並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園區及機關名稱之修正,另為符合法制作業 體例修正相關施行日期用語,爰擬具本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 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增 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
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原「加工出口區」修正為 「科技產業園區」,及將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 項修正為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據了解,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於九十五年二月三 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六次修正,並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名 稱為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